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勞專調字第 1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勞專調字第115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許啟然相 對 人即 被 告 優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VIEWSONIC INTERNATIONAL

CORP.)法定代理人 朱家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勞動調解事件,除別有規定外,由管轄勞動事件之法院管轄,勞動事件法第17條第1項復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係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核屬勞動事件,應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處理。而相對人所在地及聲請人勞務提供地均為新北市○○區○○路000號9樓之址處乙節,業經聲請人以聲請書狀指明,故依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第17條第1項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則無管轄權。是以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裁判日期:2026-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