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勞小字第56號原 告 林語緹上列原告與被告維蜜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前業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不成立)。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工資新臺幣(下同)55,900元、資遣費5,747元、勞工退休金2,088元及返還代墊款項3,348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7,083元(計算式:55,900+5,747+2,088+3,348=67,083),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雖原告請求給付工資、資遣費及勞工退休金部分,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原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惟因其另請求之返還代墊款項3,348元部分,即已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則本件自無須暫免之。扣除原告先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計算式:1,500-500=1,000)。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