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勞補字第14號聲 請 人 曾佳宏聲請人與相對人鼎赫鋼鐵工程有限公司、逢昌營造有限公司、國家鐵道博物館籌備處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調解請求相對人給付職業災害醫藥費補償新臺幣(下同)5,070元、就醫交通費4,500元、職災加給792,000元、損害賠償4,512,938元(含勞動能力減損損害賠償4,312,938元、慰撫金200,000元)、提繳退休金177,964元、加班費208,800元、假日加班費129,600元、特休未休工資112,800元,共計5,230,87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前段、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3,000元。
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但書、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勞動調解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