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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勞補字第 1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勞補字第141號原 告 許隽源訴訟代理人 吳胤平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順雲即泰獅泰式餐廳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前業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不成立)。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薪資差額新臺幣(下同)15,409元、休息日及例假日延長工時工資106,167元、國定假日加倍工資12,000元、提撥勞工退休金10,800元及失業給付損害36,64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181,016元(計算式:15,409+106,167+12,000+10,800+36,640=181,016),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0元,惟上開請求項目除失業給付損害外,其餘項目144,376元(計算式:181,016-36,640=144,376)部分,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之3分之2即1,433元(計算式:2,150×2/3=1,43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從而,本件原告應先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237元(計算式:2,670-1,433=1,237)。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鐘宇婕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裁判日期:2026-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