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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勞補字第 1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勞補字第142號原 告 毛瑄庭上列原告與被告悠活水產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前業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不成立)。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新臺幣(下同)51,188元、積欠薪資73,113元及特休未休假工資3,82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128,121元(計算式:51,188+73,113+3,820=128,121),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本件應暫先徵收之裁判費為1,260元(計算式:1,890-1,890×2/3=630)。又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已繳納500元,是原告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130元(計算式:630-500=130)。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鐘宇婕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裁判日期:2026-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