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勞補字第151號原 告 王怡如
王雨渟
王思涵
吳昀真李雅樺
沈莉萍
卓雅惠林佳慈邵馨儀洪婉婷陳玉勲
黃翠華歐晏妤蔡元馨蔣佳憓簡嘉慧簡瓅盈李治育共 同訴訟代理人 呂世駿律師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陳靜芳等16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分別補繳如附表「應徵調解聲請費用」欄所示之勞動調解費用,或選擇共同繳納勞動調解費用新臺幣3,00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另請提出民事起訴狀及其所附證據之繕本或影本共2份到院。
理 由
一、按勞動事件,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5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所生爭議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第2項、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又普通共同訴訟之各共同訴訟人間之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各自獨立,亦得合併加計總額核定訴訟費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9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原告(下稱聲請人)請求相對人即被告(下稱相對人)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核屬勞動事件,且兩造間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列情形,卷內亦未見兩造曾經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之資料,聲請人逕向法院起訴,依同條第2項規定,應視為勞動調解之聲請,而應以勞動調解程序之規定計算並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本件聲請人聲明為被告應按附表甲「請求金額」欄所示之金額,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原告,及自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對聲請人分別徵收如附表「應徵調解聲請費」欄所示金額;惟若聲請人選擇合併加計訴訟標的總額核定訴訟費用者,則本件訴訟標的總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5,932,130元(如附表合併訴訟標的總額欄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按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勞動調解委員2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定有明文。是聲請人應於上開期日前併提出民事起訴狀繕本2份到院(應均含寄送予本院書狀所附書證影本,且得自行遮掩書狀當事人欄位之住址資料,將供勞動調解委員使用),俾利本件進行,末此指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湘雯附表:(幣別: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編號 原告 請求金額 利息 (114年12月31日至115年6月2日) 訴訟標的金額 應徵調解聲請費用 1 王怡如 35,516元 +12,170元 =47,686元 1,006元 47,686元 +1,006元 =48,692元 免徵 2 王雨渟 378,870元 7,993元 378,870元 +7,993元 =386,863元 1,000 3 王思涵 37,192元 +4,468元 =41,660元 879元 41,660元 +879元 =42,539元 免徵 4 吳昀真 351,018元 +140,489元 +26,946元 =518,453元 10,937元 518,453元 +10,937元 =529,390元 1,000 5 李雅樺 182,189元 +18,945元 =201,134元 4,243元 201,134元 +4,243元 =205,377元 1,000 6 沈莉萍 494,982元 +210,868元+51,177元 =757,027元 15,970元 757,027元 +15,970元 =772,997元 1,000 7 卓雅慧 52,735元 +1,233元 =53,968元 1,139元 53,968元 +1,139元 =55,107元 免徵 8 林佳慈 120,930元 2,551元 120,930元 +2,551元 =123,481元 1,000 9 邵馨儀 7,721元 +40,200元 =47,921元 1,011元 47,921元 +1,011元 =48,932元 免徵 10 洪婉婷 45,083元 +11,000元 =56,083元 1,183元 56,083元 +1,183元 =57,266元 免徵 11 陳玉勲 48,614元 +18,795元 =67,409元 1,422元 67,409元 +1,422元 =68,831元 免徵 12 黃翠華 162,583元 +13,356元 =175,939元 3,712元 175,939元 +3,712元 =179,651元 1,000 13 歐晏妤 244,205元 +21,872元 =266,077元 5,613元 266,077元 +5,613元 =271,690元 1,000 14 蔡元馨 38,995元 +7,469元 =46,464元 980元 46,464元 +980元 =47,444元 免徵 15 蔣佳憓 86,388元 1,822元 86,388元 +1,822元 =88,210元 免徵 16 簡嘉慧 216,502元 +33,800元 =250,302元 5,280元 250,302元 +5,280元 =255,582元 1,000 17 簡瓅盈 243,624元 +24,246元 =267,870元 5,651元 267,870元 +5,651元 =273,521元 1,000 18 李治育 2,425,391元 51,166元 2,425,391元 +51,166元 =2,476,557元 2,000 合併訴訟標的總額 5,932,130元 3,000附錄:
勞動事件調解聲請費徵收標準表(新臺幣/元) 分類 訴訟標的金額級距 聲請費 財產權 未滿新臺幣10萬元 免徵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1,000 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 2,000 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3,000 1,000萬元以上 5,000 非財產權 免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