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勞補字第155號原 告 易容安
莊雯凌共 同訴訟代理人 鄭皓軒律師
蘇郁珊律師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溫文儒雅室有限公司、周宜靜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分別補繳如附表「應徵調解聲請費」欄所示之勞動調解費用,或選擇共同繳納勞動調解費用新臺幣5,00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另請提出民事起訴狀及其所附證據之繕本或影本共2份。
理 由
一、按勞動事件,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5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所生爭議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第2項、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又普通共同訴訟之各共同訴訟人間之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各自獨立,亦得合併加計總額核定訴訟費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9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原告(下稱聲請人)請求相對人即被告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核屬勞動事件,且兩造間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列情形,卷內亦未見兩造曾經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之資料,聲請人逕向法院起訴,依同條第2項規定,應視為勞動調解之聲請,而應以勞動調解程序之規定計算並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本件聲請人易容安部分,聲明如附表1所示,其中聲明㈡㈢部分,性質屬因定期給付而涉訟,觀諸卷附資料原告易容安現年42歲,距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強制退休年齡(滿65歲)止,可工作期間超過5年,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其存續期間超過5年者,應以5年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權利存續期間收入總額應核定為5,997,660元(計算式:〔94,303+5,658〕×12×5年=5,997,660)。又聲明㈠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部分,與㈡㈢請求給付此間工資、勞工退休金部分,均係以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為前提,且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即5,997,660元定之。聲請人莊雯凌部分,聲明如附表2所示,其中聲明㈡㈢部分,性質屬因定期給付而涉訟,觀諸卷附資料聲請人莊雯凌現年33歲,揆諸前揭說明,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權利存續期間收入總額應核定為5,066,340元(計算式:〔79,659+4,780〕×12×5年=5,066,340)。又上開聲明㈠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部分,與㈡㈢請求給付此間工資、勞工退休金部分,均係以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為前提,且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即5,066,340元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如附表3「訴訟標的價額」欄所示,應對聲請人分別徵收如附表「應徵調解聲請費」欄所示金額;惟若聲請人選擇合併加計訴訟標的總額核定訴訟費用者,則本件訴訟標的總額合計為13,627,756元(計算式:7,420,101+6,207,655=13,627,756),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5,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按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勞動調解委員2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定有明文。是聲請人應於上開期日前併提出民事起訴狀繕本2份到院(應均含寄送予本院書狀所附書證影本,且得自行遮掩書狀當事人欄位之住址資料,將供勞動調解委員使用),俾利本件進行,末此指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湘雯附表1:
原告 易容安 訴之聲明 ㈠確認原告易容安與被告溫文儒雅室有限公司間之僱傭關係存在。 ㈡被告溫文儒雅室有限公司應自民國115年4月19日起至原告復職之前一日止,按月於次月10日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4,303元,及自各期應給付之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㈢被告溫文儒雅室有限公司應自民國115年4月19日起至原告復職之前一日止,按月提繳勞工退休金5,658元。 ㈣被告周宜靜應給付原告易容安積欠工資652,22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㈤被告溫文儒雅室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易容安積欠工資706,33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㈥被告溫文儒雅室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易容安積欠勞工退休金63,88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附表2:
原告 莊雯凌 訴之聲明 ㈠確認原告莊雯凌與被告溫文儒雅室有限公司間之僱傭關係存在。 ㈡被告溫文儒雅室有限公司應自民國115年4月19日起至原告復職之前一日止,按月於次月10日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9,659元,及自各期應給付之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㈢被告溫文儒雅室有限公司應自民國115年4月19日起至原告復職之前一日止,按月提繳勞工退休金4,780元。 ㈣被告周宜靜應給付原告莊雯凌積欠工資478,29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㈤被告溫文儒雅室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莊雯凌積欠工資622,15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㈥被告溫文儒雅室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莊雯凌積欠勞工退休金40,86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附表3(幣別:新臺幣/元)編號 原告 訴訟標的價額 應徵調解聲請費 1 易容安 5,997,660+652,223+706,337+63,881=7,420,101 3,000元 2 莊雯凌 5,066,340+478,296+622,152+40,867=6,207,655 3,000元附錄:
勞動事件調解聲請費徵收標準表(新臺幣/元) 分類 訴訟標的金額級距 聲請費 財產權 未滿新臺幣10萬元 免徵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1,000 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 2,000 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3,000 1,000萬元以上 5,000 非財產權 免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