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勞補字第108號原 告 符愛鈴訴訟代理人 陳文祥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安達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倪韶鴻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前業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不成立)。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所失利益245,700元、醫療費用4,000元及資遣費1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559,700元(計算式:300,000+245,700+4,000+10,000=559,7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80元,惟其中資遣費10,000元部分,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本件應暫先徵收之裁判費為6,480元(計算式:7,480-1,500×2/3=6,480)。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