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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勞補字第 1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勞補字第117號原 告 陳慧琳訴訟代理人 潘允祥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和明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前業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不成立)。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特休未休假工資新臺幣(下同)20,682元、薪資1,100元、加班費13,110元、醫療費用補償9,709元、精神慰撫金50,000元、失業給付差額38,640元、職業訓練津貼38,640元及提撥勞退51,308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223,189元(計算式:20,682+1,100+13,110+9,709+50,000+38,640+38,640+51,308=223,189),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90元,惟上開請求項目除醫療費用補償9,709元、精神慰撫金50,000元、失業給付差額38,640元、職業訓練津貼38,640元外,其餘項目86,200元(計算式:223,189-〔9,709+50,000+38,640+38,640〕=86,200)部分,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之3分之2即1,000元(計算式:1,500×2/3=1,000)。從而,本件原告應先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190元(計算式:3,190-1,000=2,190元)。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裁判日期:2026-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