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勞補字第132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訴訟代理人 藍弘仁律師
吳書緯律師上列聲請人即原告(下稱聲請人)與相對人即被告陳昭良、郝振安、林品駒、廖偉任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核屬勞動事件,且兩造間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列情形,卷內亦未見兩造曾經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之資料,聲請人逕向法院起訴,依同條第2項規定,應視為勞動調解之聲請,而應以勞動調解程序之規定計算並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經查,本件聲請人聲明請求為被告等4人共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200,000元本息,其中請求1,200,000元之起訴前利息部分,即自113年11月8日起,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計算式如附表)應併予加計,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3,291,890元(計算式:13,200,000+91,890=13,291,89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規定,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5,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另聲請人應併提出民事勞動調解聲請書狀繕本2份(均應含寄送予本院書狀所附書證影本,且得自行遮掩書狀當事人欄位之住址資料)予勞動調解委員使用,俾利本案進行,併此指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湘雯附表(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利息 1,200,000元 113年11月8日 115年5月20日 (1+194/365) 5% 91,890元附錄:
勞動事件調解聲請費徵收標準表(新臺幣/元) 分類 訴訟標的金額級距 聲請費 財產權 未滿新臺幣10萬元 免徵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1,000 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 2,000 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3,000 1,000萬元以上 5,000 非財產權 免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