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勞補字第136號原 告 陳建安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俊志即健康牙醫診所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前業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不成立)。經查,原告請求給付退休金新臺幣(下同)1,440,000元、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損害50,000元及提繳勞工退休金20,000,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1,510,000元(計算式:1,440,000+50,000+20,000=1,51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167元,惟上開請求項目除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損害外,其餘項目1,460,000元(計算式:1,440,000+20,000=1,460,000)部分,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之3分之2即12,388元(計算式:18,582×2/3=12,388)。從而,本件原告應先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6,779元(計算式:19,167-12,388=6,779)。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鐘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