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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勞補字第 2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勞補字第254號原 告 李曉晏訴訟代理人 李德豪律師複代理人 鄭宇宸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尚智運動世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前業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不成立)。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工資新臺幣(下同)1,473,275元及其中1,466,597元自民國115年4月22日起,其中6,678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及補提繳勞工退休金178,794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72,159元(加計起訴前利息,計算式如附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156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本件應暫先徵收之裁判費為7,052元(計算式:21,156-21,156×2/3=7,052)。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楊湘雯附表:(幣別:新臺幣/元)編號 請求項目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1,473,275 利息 1,466,597 115年4月22日 115年7月30日 (100/365) 5% 20,090.37 小計(元以下四捨五入) 1,493,365 2 178,794 退休金 178,794 合計 1,672,159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裁判日期:2026-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