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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勞補字第 2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勞補字第259號原 告 呂美蕙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加坡商立可人事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前業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不成立)。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新臺幣(下同)7,207元、特休未休工資1,633元、失業給付損害60,200元及提撥勞工退休金20,334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89,374元(計算式:7,207+1,633+60,200+20,334=89,374),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雖原告請求給付資遣費、特休未休工資及勞工退休金之部分,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原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惟因其另請求之失業給付損害即已應徵同額之裁判費,則本件自無須暫免之。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裁判日期:2026-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