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勞補字第261號聲 請 人 吳冠廷訴訟代理人 胡竣凱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49,462元(加計起訴前利息,計算式如附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規定,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另聲請人應併提出民事勞動調解聲請書狀繕本2份(均應含寄送予本院書狀所附書證影本,且得自行遮掩書狀當事人欄位之住址資料)予勞動調解委員使用,俾利本案進行,併此指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楊湘雯附表:(幣別:新臺幣/元)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284,860 1 利息 284,860 115年4月16日 115年8月5日 (112/365) 5% 4,370.45 196,818 2 利息 196,818 115年5月16日 115年8月5日 (82/365) 5% 2,210.83 小計(元以下四捨五入) 6,581.28 61,203 3 勞工退休金 61,203 合計 549,462附錄:
勞動事件調解聲請費徵收標準表(新臺幣/元) 分類 訴訟標的金額級距 聲請費 財產權 未滿新臺幣10萬元 免徵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1,000 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 2,000 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3,000 1,000萬元以上 5,000 非財產權 免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