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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勞補字第 2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勞補字第265號聲 請 人 潘瑞娟訴訟代理人 林柏男律師複代理人 簡辰曄律師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核屬勞動事件,且兩造間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列情形,卷內亦未見兩造曾經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之資料,聲請人逕向法院起訴,依同條第2項規定,應視為勞動調解之聲請,而應以勞動調解程序之規定計算並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經查,本件聲請人聲明請求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643,625元,及自115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45,877元(加計起訴前利息,計算式如附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規定,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聲請人應併提出民事勞動調解聲請書狀繕本2份(均應含寄送予本院書狀所附書證影本,且得自行遮掩書狀當事人欄位之住址資料)予勞動調解委員使用,俾利本案進行,併此指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湘雯附表:(新臺幣/元)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643,625 1 利息 1,643,625 115年8月1日 115年8月10日 (10/365) 5% 2,251.54 合計(元以下四捨五入) 1,645,877附錄:

勞動事件調解聲請費徵收標準表(新臺幣/元) 分類 訴訟標的金額級距 聲請費 財產權 未滿新臺幣10萬元 免徵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1,000 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 2,000 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3,000 1,000萬元以上 5,000 非財產權 免徵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裁判日期:2026-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