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勞補字第270號原 告 朱思穎訴訟代理人 李德豪律師複代理人 鄭宇宸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尚智運動世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前業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不成立)。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18,124元(加計起訴前利息,計算式如附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794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本件應暫先徵收之裁判費為7,598元(計算式:22,794-22,794×2/3=7,598)。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湘雯附表(新臺幣/元):
編號 類別 請求金額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利息 1,611,193 1,611,193 115年5月8日 115年8月12日 (97/365) 5% 21,409 小計 1,632,602 2 勞工退休金 185,522 185,522 合計 1,818,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