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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勞補字第 2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勞補字第292號原 告 華新能源電纜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焦佑倫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寧江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前業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不成立)。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61,2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909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