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勞補字第296號原 告 張耀元訴訟代理人 林上倫律師
王淳安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前業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不成立)。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新臺幣(下同)761,672元、職業災害工資補償569,780元、返還代墊醫療費用39,250元、提撥勞工退休金差額104,982元及資遣費168,734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644,418元(計算式:
761,672+569,780+39,250+104,982+168,734=1,644,418),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惟上開請求項目給付加班費、退休金差額及資遣費部分共計1,035,388元(計算式:761,672+104,982+168,734=1,035,388),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之3分之2即9,112元(計算式:13,668×2/3=9,112)。從而,本件原告應先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1,693元(計算式:20,805-9,112=11,693)。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