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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勞補字第 2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勞補字第215號聲 請 人 馮芊雯

周妤珊王予萱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俐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桔夕服飾行即黃世豪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分別補繳如附表「應徵調解聲請費用」欄所示之勞動調解費用,或選擇共同繳納勞動調解費用新臺幣2,00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另請提出民事起訴狀及其所附證據之繕本或影本共2份。

理 由

一、按勞動事件,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5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所生爭議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第2項、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又普通共同訴訟之各共同訴訟人間之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各自獨立,亦得合併加計總額核定訴訟費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9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核屬勞動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馮芊雯新臺幣(下同)969,86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提繳190,693元至原告馮芊雯之勞工退休金專戶。㈢被告應給付原告周妤珊230,80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㈣被告應提繳38,971元至原告周妤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㈤被告應給付原告王予萱105,06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㈥被告應提繳10,448元至原告王予萱之勞工退休金專戶。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對聲請人分別徵收如附表「應徵調解聲請費」欄所示金額;惟若聲請人選擇合併加計訴訟標的總額核定訴訟費用者,則本件訴訟標的總額合計為1,545,853元(計算式:1,160,562+269,776+115,515=),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按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勞動調解委員2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定有明文。是聲請人應於上開期日前併提出民事起訴狀繕本2份到院(應均含寄送予本院書狀所附書證影本,且得自行遮掩書狀當事人欄位之住址資料,將供勞動調解委員使用),俾利本件進行,末此指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楊湘雯附表:(幣別:新臺幣)編號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 應徵調解聲請費用 1 馮芊雯 969,869元+190,693元=1,160,562元 2,000元 2 周妤珊 230,805元+38,971元=269,776元 1,000元 3 王予萱 105,067元+10,448元=115,515元 1,000元附錄:

勞動事件調解聲請費徵收標準表(新臺幣/元) 分類 訴訟標的金額級距 聲請費 財產權 未滿新臺幣10萬元 免徵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1,000 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 2,000 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3,000 1,000萬元以上 5,000 非財產權 免徵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裁判日期:2026-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