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勞補字第224號原 告 張心慈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傳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為因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所生爭議,毋庸先行勞動調解程序)。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