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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勞補字第 3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勞補字第307號聲 請 人 蔡尚霖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善水明珠管理顧問社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調解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聲請。另請提出民事勞動調解聲請書狀及其所附證據之繕本或影本共2份到院。

理 由

一、按勞動事件,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5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所生爭議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亦有明文。又預備之訴,係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所合併提起之訴訟,自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選擇,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其中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223號裁定意旨參照)。末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5年者,以5年計算,勞動事件法第11條、第1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善水明珠管理顧問社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核屬勞動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聲請人聲明請求為:

(一)先位聲明:⒈確認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動契約關係存在。⒉相對人應自民國115年7月25日起至聲請人復職之日止,按月於每月5日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65,000元,及自各期應給付日之次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⒊相對人應補繳聲請人自115年7月25日起至復職之日止,按月提繳3,900元入聲請人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二)備位聲明: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257,433元,及自本聲請狀繕本送達之次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原告先、備位聲明,核屬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且二者不可併存而應為選擇,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擇高認定之。

三、本件先位聲明第2項請求相對人按月給付聲請人工資65,000元、第3項按月提繳3,900元至聲請人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性質屬因定期給付而涉訟,復據卷所載原告現年32歲,依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所定強制退休年齡65歲計算,則自聲請人主張其於115年7月間遭相對人解僱之日起至其屆滿65歲強制退休年齡止之期間,聲請人尚有逾5年以上之工作期間,是依上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權利存續期間應以5年計算,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即聲請人權利存續期間收入總額應核定為4,134,000元(計算式:〔65,000+3,900〕×12月×5年=4,134,000)。又先位聲明第1項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與第2、3項請求給付此間工資本息及提繳勞工退休金,均係以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為前提,且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之價額,應即以4,134,000元定之。而備位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257,433元。茲比較聲請人先位、備位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揆諸首揭說明,應以較高之先位聲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134,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規定,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另聲請人應併提出民事勞動調解聲請書狀繕本2份(均應含寄送予本院書狀所附書證影本,且得自行遮掩書狀當事人欄位之住址資料)予勞動調解委員使用,俾利本案進行,併此指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湘雯附錄:

勞動事件調解聲請費徵收標準表(新臺幣/元) 分類 訴訟標的金額級距 聲請費 財產權 未滿新臺幣10萬元 免徵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1,000 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 2,000 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3,000 1,000萬元以上 5,000 非財產權 免徵

裁判日期:2026-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