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勞補字第312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李美淑訴訟代理人 李之聖律師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核屬勞動事件,且兩造間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列情形,卷內亦未見兩造曾經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之資料,聲請人逕向法院起訴,依同條第2項規定,應視為勞動調解之聲請,而應以勞動調解程序之規定計算並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26,301元(加計起訴前利息,計算式如附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規定,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聲請人應併提出民事起訴狀繕本2份(均應含寄送予本院書狀所附書證影本,且得自行遮掩書狀當事人欄位之住址資料)予勞動調解委員使用,俾利本案進行,併此指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湘雯附表:(幣別:新臺幣)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3,000,000元 1 利息 3,000,000元 115年7月1日 115年9月2日 (64/365) 5% 26,301.37元 合計(元以下四捨五入) 3,026,301元
附錄:
勞動事件調解聲請費徵收標準表(新臺幣/元) 分類 訴訟標的金額級距 聲請費 財產權 未滿新臺幣10萬元 免徵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1,000 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 2,000 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3,000 1,000萬元以上 5,000 非財產權 免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