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勞補字第5號原 告 吳珮綺訴訟代理人 洪宗暉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醫學大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就與本件之同一基礎事實,前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調解不成立,應行訴訟程序,並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014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14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717元(計算式:2150元-1433元=717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本件暫免徵收之金額,將於本事件確定後,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規定,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