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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勞補字第 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勞補字第77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三貸同堂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佩育上列聲請人即原告(下稱聲請人)與相對人即被告(下稱相對人)凌鋒登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等事件,核屬勞動事件,且兩造間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列情形,卷內亦未見兩造曾經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之資料,原告逕向法院起訴,依同條第2項規定,應視為勞動調解之聲請,而應以勞動調解程序之規定計算並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經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薪資扣押款新臺幣(下同)127,3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規定,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另聲請人應併提出民事勞動調解聲請書狀繕本2份(均應含寄送予本院書狀所附書證影本,且得自行遮掩書狀當事人欄位之住址資料)予勞動調解委員使用,並註明是否列訴訟代理人,若列訴訟代理人則應附委任狀,俾利本案進行,併此指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湘雯附錄:

勞動事件調解聲請費徵收標準表(新臺幣/元) 分類 訴訟標的金額級距 聲請費 財產權 未滿新臺幣10萬元 免徵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1,000 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 2,000 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3,000 1,000萬元以上 5,000 非財產權 免徵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扣押款
裁判日期:2026-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