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勞補字第85號原 告 周明峯上列原告與被告昇陽 SUNRISE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前業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不成立)。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新臺幣(下同)153,293元、特休未休假工資121,120元、應休未休假工資71,158元、加班費704,680元、提撥勞退211,410元、勞保補償88,938元、健保補償57,510元及職業災害補償8,477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1,416,586元(計算式:153,293+121,120+71,158+704,680+88,938+57,510+211,410+8,477=1,416,586),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114元,惟上開請求項目除勞保補償88,938元、健保補償57,510元及職業災害補償8,477元外,其餘項目1,261,661元(計算式:1,416,586-〔88,938+57,510+8,477〕=1,261,661)部分,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之3分之2即10,906元(計算式:16,359×2/3=10,906)。從而,本件原告應先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7,208元(計算式:18,114-10,906=7,208)。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