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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勞補字第 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勞補字第86號原 告 陳勇康上列原告與被告運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前業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不成立)。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7,134元(包括積欠工資遲延利息2,134元、損害賠償1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雖原告請求給付工資遲延利息之部分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原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惟因其另請求之損害賠償部分即已應徵同額之裁判費,則本件自無須暫免之。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裁判日期:2026-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