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勞補字第8號原 告 呂厚德上列原告與被告忠駝乙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違法資遣事件,前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不成立,應行訴訟程序,並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補償金新臺幣(下同)26萬5080元,訴訟標的金額即為26萬50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1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