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勞補字第81號原 告 羅珮芩上列原告與被告得速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前業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不成立)。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新臺幣(下同)72,646元、預告工資19,329元、薪資26,123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118,098元(計算式:72,646+19,329+26,123=118,098),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本件應暫先徵收之裁判費為587元(計算式:1,760-1,760×2/3=58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