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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勞補字第 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勞補字第95號原 告 鈦隼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階曉上列原告與被告王仁政間請求返還股票等事件,核屬勞動事件(前業經法定調解機關調解不成立),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聲明第一項為被告應將英屬開曼群島商BRAIN NAVI LTD普通股股份26,875股移轉登記並交付予原告,按聲請人起訴狀內所載股票價值為美金268.75元(見本院卷第14頁),復以本件起訴日115年4月30日臺灣銀行新臺幣對美元現金賣出匯率為1:3

1.93折算為新臺幣(除以下另標明幣別者外,均同)8,581元(計算式:268.75×31.93=8,581);聲明第二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5,00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008,581元(計算式:8,581+5,000,000=5,008,581),又本件已無需行勞動調解程序,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117元。扣除原告先前已繳納之勞動調解聲請費3,000元,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7,117元(計算式:60,117-3,000=57,117)。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裁判案由:返還股票等
裁判日期:2026-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