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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勞補字第 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勞補字第97號原 告 江莉莉上列原告與被告鈞霈國際公關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又兩造曾由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惟因被告未出席而調解不成立一節,有該調解紀錄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5頁),屬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故本件原告起訴程序上自屬有據。經查,原告請求給付資遣費新臺幣(下同)535,81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2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本件應暫先徵收之裁判費為2,407元(計算式:7,220-7,220×2/3=2,40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又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已繳納500元,是原告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1,907元(計算式:2,407-500=1,907)。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裁判日期:2026-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