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建字第122號原 告 品尚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古珈榕訴訟代理人 蘇志倫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佇築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陳聖文」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此部分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於起訴狀記載被告「陳聖文」臺北市內湖區石潭路住所,然經本院寄送該址,遭以「查無此人」退回,足見該址並非其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孫芊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