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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建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建字第27號原 告 允聯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慶鴻被 告 鋒寰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燁盛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304,564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開聲明,其本金及自113年8月27日起至本件訴訟繫屬前一日(即115年2月13日)之利息共計169212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73,7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516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28,527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989元(計算式:30,516-28,527=1,989)。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孫芊𠦄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230萬4,564元) 1 利息 230萬4,564元 113年8月27日 115年2月13日 (1+171/365) 5% 16萬9,211.82元 小計 16萬9,211.82元 合計 247萬3,776元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裁判日期:2026-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