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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建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建字第2號原 告 烽緒工程行即羅世緒訴訟代理人 徐正坤律師被 告 六奕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森川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25萬2,013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26萬9,487元(本金加計起訴前之利息,計算式:425萬2,013+1萬7,474=426萬9,487),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1,459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5萬1,342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17元(計算式:5萬1,459-5萬1,342=117)。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如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費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孫芊𠦄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裁判日期:2026-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