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建字第54號原 告 林宜珊訴訟代理人 吳于安律師
陳家祥律師被 告 蒔靡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康心瑜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12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蒔靡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登記址在新北市板橋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查詢服務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9頁),又觀之原告所提書狀內容及證物,兩造所簽訂室內裝修契約之債務履行地在新北市新莊區,均非本院轄區,且兩造無合意管轄之約定或其他可定本院為管轄法院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孫芊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