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建字第 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建字第58號原 告 郭月庭訴訟代理人 陳建州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渾天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自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592元,逾期未補正,則駁回追加之訴。

理 由

一、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15年8月21日以民事訴之追加、擴張狀擴張聲明,擴張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5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642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19,050元,尚欠20,5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自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則駁回追加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孫芊𠦄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裁判日期:2026-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