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建字第71號反訴 原告即 被 告 劉珊如訴訟代理人 張佳瑜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甲上國際有限公司等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萬3,2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60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又請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提出民事反訴起訴狀已送達對造之回執,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孫芊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