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救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救字第12號聲 請 人 李宛霖訴訟代理人 陳建維律師(法扶律師)相 對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撤銷借貸行為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撤銷借貸行為等事件(經本院115年度審訴字第697號受理在案),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申請訴訟救助獲准等情,業據提出該會准予扶助證明書以為釋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喻誠德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6-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