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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智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智字第11號原 告 皇冠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欣蓓訴訟代理人 許家華律師

李易撰律師被 告 九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傅茂然

頂呱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史洪法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及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之案件,專屬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侵害智慧財產權有關財產權、人格權爭議之侵權爭議事件,為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事件,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及第4款、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3條第3款規定在案。再依司法院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4款規定,所頒布司法院指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之智慧財產事件,不當行使智慧財產權權利所生損害賠償爭議事件,指定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另參酌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1條立法意旨,為使智慧財產之民事訴訟事件能集中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所定程序審理,除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5條所定合意管轄或擬制合意管轄之情形外,普通法院就智慧財產民事事件,應將之裁定移送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二、查原告起訴主張其與日商膳魔師股份有限公司為第D150543號設計專利「飲料容器」(下稱系爭專利)之專利權共有人,被告頂呱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授權、被告九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進口之「2020頂呱呱集團會員卡」活動促銷之保溫瓶商品(下稱系爭產品)侵害系爭專利之設計專利權,爰依據專利法第142條規定起訴,請求被告為損害賠償等語。核原告主張之原因事實,屬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所定智慧財產權益所生民事訴訟事件,復查無其他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5條規定之情形,應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容有違誤,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