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消字第32號原 告 劉鼎堂
陳美惠柯慧貞何安民張嘉玲陳煒哲陳束梨蕭財富
吳菊貞劉麗珠施慧珠林逸宣李家慧上列原告與被告東南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
㈠被告應返還原告等人共新臺幣(下同)282,685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賠償原告等人共420,810元,及自115年3月8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應刊登一日道歉啟事,並承諾永不再犯。刊登處應於各新聞平台之頭版或首頁,包含:自由電子報、中時電子報、聯合新聞網,以及東南旅行社(股)之官方平台包含:官網、FB、IG、LINE等處。原告聲明第㈠項及第㈡項之訴訟標的價額額合計為719,781元(加計起訴前利息,計算式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560元。另原告聲明第㈢項請求被告刊登道歉啟事部分,性質上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060元(計算式:9,560+4,500=14,060)。扣除原告先前已繳納之裁判費9,430元,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計算式:14,060-9,430=4,63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另請原告柯慧貞、何安民、張嘉玲、陳煒哲、陳束梨、蕭財富、吳菊貞、劉麗珠補正與被告東南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訂立契約及受有損害之相關證據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湘雯附表:(幣別:新臺幣)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703,495元 1 利息 282,685元 115年3月8日 115年8月23日 (169/365) 5% 6,544.35元 2 利息 42,810元 115年3月8日 115年8月23日 (169/365) 5% 9,742.04元 小計 16,286.39元 合計(元以下四捨五入) 719,78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