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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14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418號原 告 陳姿樺訴訟代理人 林育任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滿憶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股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萬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4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喻誠德

裁判案由:返還股款
裁判日期:2026-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