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418號原 告 陳姿樺訴訟代理人 林育任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滿憶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股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萬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4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喻誠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