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1422號原 告 前進綠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FILIPA GUIMARAES SERODIO RICCIARDI TRESCA訴訟代理人 吳佳霖律師
黃祈綾律師陳庭裕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智遠奈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大統屏農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41,0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9,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29,5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