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430號原 告 金安國際商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松畇上列原告與被告久旺運輸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1,8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03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1,5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喻誠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