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438號原 告 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晋輝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憲廷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萬5,5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又如原告欲委任訴訟代理人,請提出合法之委任狀,並註明是否有特別代理權,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孫芊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