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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14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445號原 告 山水技術服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黎萬圭訴訟代理人 陳錦芳律師

劉時宇律師陳可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豐宏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原豐登電機冷凍空調技師事務所)等間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4萬3,3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萬9,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孫芊𠦄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裁判日期:2026-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