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445號原 告 山水技術服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黎萬圭訴訟代理人 陳錦芳律師
劉時宇律師陳可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豐宏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原豐登電機冷凍空調技師事務所)等間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4萬3,3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萬9,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孫芊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