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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14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1461號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被 告 黃丞憶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為新臺幣(下同)575,714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4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24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馨儀附表:

筆次 請求本金 計息本金 計息期間 計算式 利息 給付總額 第1筆 573,385 461,910 115/06/15~115/07/07 23天,基數(23/365)=0.06 461,910 × 6.78% × (23/365) = 1,973 1,973 575,358 第2筆 96,374 115/06/29~115/07/07 9天,基數(9/365)=0.02 96,374 × 14.99% × (9/365) = 356 356 356 合計 2,329 575,714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裁判日期:2026-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