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47號原 告 宇萌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白璧珍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陳奕葭律師王智灝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75,000元,依修正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等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9,1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