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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14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470號原 告 吳啟玄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文澄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零捌佰貳拾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並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足裁判費,其聲明請求被告:㈠將如附表1所示之土地及建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㈡將如附表2所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塗銷。

原告第㈠項聲明請求被告移轉登記系爭不動產所有權,自應以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市場交易價額為準。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公告資料觀之,參酌鄰近地區、建物型態及樓層相似之不動產公寓(5樓含以下無電梯)於114年8月至115年7月期間之交易價格,平均每平方公尺交易單價為新臺幣(下同)15萬9,200元,是附表1編號1土地及建物之價額為1,718萬0,864元(計算式:平均交易價格159,200元/平方公尺×系爭不動產總面積〈99.66+8.26〉平方公尺=17,180,864元);附表1編號2土地價額為462,726元(計算式:115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46,000元/平方公尺×附表1編號2土地面積62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00/10000=462,726元);是本項訴訟標的價額為1,764萬3,590元(計算式:17,180,864+462,726=17,643,590)。第㈡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60萬元。惟本件原告起訴之利益係欲取回系爭不動產,依首揭說明,自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即1,764萬3,590元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64萬3,5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5,820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5,000元,尚應補繳18萬0,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喻誠德附表1:

一、土地部分: 土地坐落 編號 縣市 鄉鎮縣市 段 小段 地號 權利範圍 1 臺北市 信義區 吳興段 二小段 781-3 10000分之673 2 臺北市 信義區 吳興段 二小段 779 10000分之300

二、建物部分: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總面積(含主建物及附屬建物) 權利範圍 1 臺北市○○段○○區○○段0000號 臺北市○○區○○街000巷00弄000號5樓 107.92平方公尺 全部附表2:

不動產 設定權利範圍 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內容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 全部 1、登記日期:民國97年4月18日 2、登記字號:信義字第080180號 3、權利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設定義務人:吳文澄 5、債權額比例:全部 6、擔保債權總金額:360萬 7、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27年4月8日 8、清償日期:依各債務契約約定之清償日期 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 10000分之673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10000分之300

裁判日期:2026-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