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1497號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訴訟代理人 王浩被 告 三雅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雅峯被 告 王光祥
王雅麟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 44,180,000元,及自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附表所示之餘欠日期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利率計算之利息、違約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為44,512,86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一,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422,267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421,7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21,767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馨儀附表:
請求項目 號 類別 計息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利率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44,180,000元 1 利息 44,180,000 115/4/8 115/5/27 50/365 5% 302,603 2 違約金 44,180,000 115/4/8 115/5/27 50/365 0.5% 30,260 小計(本金 44,180,000 + 利息等 332,863) 44,512,863 合計:44,512,863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