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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14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1499號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被 告 方芯彤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945,745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85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12月19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為954,90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12,68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2,1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2,18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馨儀附表:

請求項目 號 類別 計息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利率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 945,745元 1 利息 945,745 114/12/18 115/2/10 55/365 5.85% 8,337 2 違約金 945,745 114/12/19 115/2/10 54/365 0.585% 819 小計(本金 945,745 + 利息等 9,156) 954,901 合計:954,901 元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