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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15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504號原 告 陳星元

陳玉芬

陳玉欣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慶苗律師被 告 陳一弘

白梅華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739萬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依前開規定,本件訴訟計算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5年4月13日止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183萬378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萬6,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孫芊𠦄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4,739萬元) 1 利息 4,739萬元 113年5月30日 115年4月13日 (1+319/365) 5% 444萬378.08元 小計 444萬378.08元 合計 5,183萬378元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10-30